詐騙10萬,最多判幾年

詐騙10萬,最多判幾年
詐騙10萬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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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詐騙10萬判幾年,回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09

第十八節   詐騙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詐騙不足4 000元的,基準刑爲罰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準刑爲管制刑;5 000元的,基準刑爲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爲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爲拘役刑;

(三)詐騙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