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脅從犯如何處理量刑問題呢

對脅從犯如何處理量刑問題呢
對脅從犯如何處理量刑問題呢
對脅從犯的量刑規定如下:脅從犯僅包括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情形。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並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願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
否則,如果行爲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爲爲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對被脅迫者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即開始被脅迫、不情願地參與犯罪行爲,但後來嚐到了甜頭、得到了好處;
而非常積極地、自願地繼續參與犯罪者,不能仍然認爲還屬於脅從犯,綜合全案,可能就是從犯甚至主犯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