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該由誰擔任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該由誰擔任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該由誰擔任
一、成年人的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按順序來擔任: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組織和個人願意的,必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提醒大家一下,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那麼就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居委會或者村委會擔任。然後呢,同一順序的監護人有多個人的,可以協商確定監護人。
二、協商不成或者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指定不服,那麼起訴也可以,通過法院的方式來確認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