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項 你好,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這是對不適用簡易程序的一般兜底性概括,比如還有辯護人做了無罪辯護也不適用的。 謝謝採納,有疑惑可以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