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怎麼認定合同有效

法院一般怎麼認定合同有效
法院一般怎麼認定合同有效
1、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締約人的表示行爲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爲相一致。它作爲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爲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撤銷。
2、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裏的法律,一方面應作擴大解釋,既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 又包括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 另一方面應作縮小解釋,僅指其中的強行性規範, 不包括任意性規範。 合同不得違反強行性規範,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爲一般的原則。除了法律的強行性規範外, 合同還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着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4、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 自然人簽訂合同, 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得親自締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