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收養男嬰

武漢收養男嬰
遺棄男嬰是否構成遺棄罪

遺棄嬰兒是否構成遺棄罪,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認爲構成遺棄罪。


1、如果對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則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就構成遺棄罪。但如果是僅僅對這些嬰兒出於教育的目的進行恐嚇,採用餓肚子的方式,則不能認爲是拒絕扶養,也不算情節惡劣,一般不應認定爲犯罪。


2、如果是以不扶養嬰兒的目的,將嬰兒遺棄在熱鬧的街區,或者婦幼保健院門口,一般可以認定爲遺棄罪。生活中,因爲嬰兒負擔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將孩子遺棄在這些地方的例子並不少見。


3、如果是將嬰兒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導致嬰兒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者重傷的,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