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6條是怎麼規定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定;(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規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