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情形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爲;
2、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爲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4、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5、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襲擊;
8、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險人嚴重違反承運人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二)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戰爭、軍事行動、或武裝期間;
2、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3、被保險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於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險人乘坐非商業營運的火車、輪船或汽車期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淨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