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贍養是道德責任

精神贍養是道德責任
精神贍養是道德義務有什麼相關規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在實踐中,大都側重於老年人物質權益方面的保障,對精神贍養的支持還顯得不夠完善。因此有必要將精神贍養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進一步將精神贍養從道德責任轉化爲法律義務,完善對老年人的權益保護。 將精神贍養從道德責任“轉化”爲法律義務,至少有如下三個因素:1、應注意“人民的傳統觀念和民族習慣”在中國法中的地位,中國擁有關於民族習慣的傳統道德哲學體系,而奉養、尊敬父母在中國傳統社會一直是被賦予最高道德意義的社會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2、成年子女的幫助仍然是養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家庭中,父母往往在教育、住房等方面對子女提供了相當多的幫助,而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工作還很薄弱,在這種情況下,子女爲年老的父母提供物質、精神上的支持成爲解決精神贍養問題的唯一可行的途徑;3、“精神贍養”已經成爲重要的社會需求。現在有一部分老年人有自己的退休金或養老保險金,足夠自己的吃用,但缺少的就是精神上慰藉,經濟上並不需要子女給予支持,相反如果經濟上給予相當大的支持,但對老年人缺少主動關心,問寒問暖,甚至見到老年父母就象陌生人一樣,老年人就會感到孤獨、淒涼。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精神贍養是道德義務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