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法定範圍

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法定範圍
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範圍
  有關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範圍,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有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二、存在的必要性:

1、自由裁量權,需要與相應的現實相適應。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執法能審時度勢地及時處理問題。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較原則的規定,做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主體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斷加以靈活處理,做到“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必須有自由裁量權。

三、自由裁量權的分類:

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2、選擇行爲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爲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權的權力,它包括作爲與不作爲。

3、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上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爲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有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四、基本原則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爲正當目的。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