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談話筆錄

遺囑公證談話筆錄
遺囑公證談話筆錄都有哪些內容呢?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製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着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二)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四)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爲; (五)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七)公證人員認爲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 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後,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以上是對遺囑公證談話筆錄應當着重記錄什麼內容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