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包含什麼規定

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包含什麼規定
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包含什麼規定
1、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如下: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爲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於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製作出來並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對於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後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3)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5)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後起算。
(7)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