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不賠償包括哪四種形式

車險不賠償包括哪四種形式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種,不包括下面哪一種
唐代行用實施的法規有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重法律格式,其中以律、令、格、式四種爲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唐高宗說:「律令格式,天下通規」。如唐高宗說:「律令格式,天下通規」(《舊唐書。刑法志》);睿宗下敕說:「律令格式,天下之本」(《唐會要。定格令》);《唐六典。尚書刑部》記載:「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充分說明律令格式是法定的四種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還有敕、典、例爲補充形式。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狹義的「唐律」即專指它。據《太平御覽》引杜預〈律序〉:「律以正罪名」。唐代律的主要作用也正是「正刑定罪」。唐初在武德、貞觀、永徽年間曾三次較大規模的修定《唐律》;此外,在垂拱、開元時甚至重新刊定《唐律》。尤其是在永徽三年(公元六五二年),長孫無忌等又對唐律逐條逐句進行了疏解。今本《唐律疏議》即是《永徽律疏》在開元二十五(公元七三七)頒行的版本,共十二篇,二十卷,五百零二條。律在各種法律形中最爲穩定,地位也最高。內容規定了各種刑法原則,和各種犯罪的認定與科刑的標準,也以說是一部刑律或是稱作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