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銷售欺詐賠償標準

購房銷售欺詐賠償標準
購房銷售欺詐賠償標準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數額,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有以下五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
1)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所售房屋系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
4)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
5)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