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上沒有民政局蓋章,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書上沒有民政局蓋章,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書上沒有民政局蓋章,是否有效
一、離婚協議上不需要蓋民政局的章,只要雙方簽字就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必須準備的材料,內容包含: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探視權的規定。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