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的生效條件?

旅遊合同的生效條件?
旅遊合同的生效條件
旅遊合同的內容是規範旅行社爲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和旅遊關係,涉及面廣,對象複雜。首先,旅遊服務缺乏衡量標準。從旅遊者角度看,他很容易按自己的意願變更其行爲,而且,什麼樣的旅遊服務才能使其獲得精神和物質上的必要滿足,實現其旅遊目的,也很難用文字表述固定下來表現於外;從旅行社角度看,其提供的旅遊不是千篇一律的,其實際服務與合同規定可能存在很大差距,因爲旅遊服務本身就是一種無樣品、無試用方法、無庫存之無形商品,尤其是在團體旅遊中,旅行社對其所提供服務之優點曾大加宣傳,但對旅遊之不確定性則少有說明,從而現實的旅遊與旅遊者的期待總會有一定的距離,易成爲發生糾紛的原因。其次,旅遊關係極爲複雜。旅遊合同關係雖然只存在於旅遊者和旅行社之間,但旅遊關係卻並非如此,從旅遊者一方看,由於各國一般推行團體包價旅遊,使得旅遊者一方呈現集團性特徵;從旅行社一方看,也包括了以旅行社爲代表的多種中介服務提供者;此外,旅遊關係還有超地域性特點,涉及多國、多地區、多部門的法律。事實上,相對簡明的旅遊合同只是對複雜旅遊關係的一種替代,其掩蓋下的複雜旅遊關係不僅是旅遊合同糾紛的源泉,也是旅遊合同需要立法規制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