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訴訟原告範圍

環境民事訴訟原告範圍
環境侵權訴訟是環境訴訟的範圍還是民事訴訟的範圍
環境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平等主體之間有關環境權利義務的爭議,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活動。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民事訴訟制度的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主體。這種訴訟本質上屬於私益訴訟。把這種規定適用於環境民事案件是不合適的。因爲環境要素之間的關聯性,環境問題往往不是與某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而是影響到公衆的利益。爲了解決這一問題,許多國家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在環境訴訟中對起訴人的資格作出了相對寬鬆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共同訴訟”和“代表人訴訟”制度,對於污染和破壞範圍較大、受害人數較多的環境案件是適合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擴大了起訴人的範圍,但其本質仍然屬於私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