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判定忠誠協議是否有效重點考察的因素。
第一,夫妻雙方是否具備相應的行爲能力。若夫妻一方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那麼,雙方簽署的忠誠協議屬於無效情形的。
第二,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夫妻雙方是否是在自願、平等的前提下籤訂的協議,若一方以欺騙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籤署,那麼,這樣的忠誠協議是可撤銷的。比如,女方前往男方單位鬧事,男方因擔心影響自己的正常工作、晉升、聲譽等因素,被迫與女方簽訂忠誠協議。另外,一般財產關係主要考慮等價有償的原則,所以會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或乘人之危的情況。但是,夫妻關係是很特殊、非常親密的人身關係,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形,所以,一般不能以顯示公平、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等作爲撤銷夫妻忠誠協議的理由。
第三,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違法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忠誠協議是無效的。比如,雙方約定:離婚後,過錯方無權撫養或探視子女(從法律上來講,父母子女關係是法定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法定的,不能因爲夫妻雙方之間的約定而改變,這是沒有自治空間的)、一方有外遇的,就不能提出離婚(法律規定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不能因爲約定而改變)等情況,均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協議無效。
第四,協議內容是否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夫妻之間的約定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的,比如違反性道德契約、危害家庭關係、離婚後斷絕親子關係等情況,應當認定爲無效協議。舉幾個比較典型的例子:如夫妻之間允許配偶“包二奶”或進行交易,允許對方有外遇,違背了婚姻關係最基本的道德。又如,丈夫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遺產贈與給婚外情人,因有違公序良俗,最終被法院判定遺囑無效。再如,夫妻約定,若夫妻一方出軌,則需淨身出戶,所有財產均歸無過錯方。該協議看起來並沒有涉及人身權利的限制,但是,若協議預先設定一方完全喪失財產權利,實際上會限制該方的人身自由,會影響到該方贍養老人及子女的撫養問題,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這也是有違公序良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