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父母婚後出資購買的房產,離婚時怎麼分?

我和老公相識多年,從學生時代到畢業工作,也算是青梅竹馬。

雙方父母婚後出資購買的房產,離婚時怎麼分?

在兩家父母的極力撮合下,我們領證了。

本以爲知根知底,兩家父母也是多年好友,婚姻生活即使不像我想的恩愛和諧,也不會有什麼大問題。

哪知婚後朝夕相處,矛盾逐漸顯露,兩人的觀念相差太多,生活習慣無法磨合,遂決定離婚

婚後雙方父母爲我們購置一處房產作爲婚房,想知道離婚時,這套房子應該怎麼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房產的分割根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否明確有所不同。

首先看當事人對出資的性質有沒有約定,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依照約定。

如果約定該出資是借款並簽訂了借款協議,那麼出資就按照約定屬於借款。

如果沒有對出資性質進行約定,但父母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出資只贈與子女一方,則該出資屬於子女一方個人所有,出資對應的房產份額也屬於子女一方所有,此時子女夫妻雙方對房產實際是按份共有的關係,離婚時應當按照各自的份額進行分割。

如果當事人對出資的性質沒有約定,父母也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那麼婚後父母爲子女購房的出資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即視爲雙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是家理律所婚姻律師易軼,你身邊的律師朋友,如果大家有婚姻家事方面的問題,可以隨時找我來溝通,我們在北京、深圳、上海都有律所,希望能幫助大家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