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出借銀行賬戶出借人擔連帶責任

出借個人銀行賬戶是違法的,出借人也是有過錯的,並且應當爲其過錯行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認定何某出借賬戶存在過錯,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66.28萬元及利息;賬戶出借人何某承擔連帶責任。

隨意出借銀行賬戶出借人擔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2012年起,原告王甲、王乙(夫妻)根據被告陳某要求,陸續通過銀行轉款、支付現金方式支付350萬元給陳某、賬戶出借人何某,雙方約定月利率2%。後陳某、何某陸續償還了部分借款並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現原告認爲被告尚欠本金1074000元以及利息,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陳某返還借款本金1074000元及利息,被告何某爲其出借賬戶收到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另查明,何某出借銀行賬戶情況如下:原告王甲分別於2015年1月、2016年8月轉賬50萬元、25萬元至何某賬戶,王乙2017年6月轉賬10萬元至何某賬戶,合計85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認爲,根據查明的事實以及原告提供的銀行轉賬、借條以及談話錄音、電話錄音等證據,可認定剩餘借款本金爲66.28萬元。關於何某的責任問題,何某出借銀行賬戶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關於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的規定。何某收到涉案借款後,通過自己的賬戶逐月向原告王甲王乙償還借款以及支付相應利息,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收轉款及支付利息款是受到陳某的授權或委託,因此,被告何某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爲,應對涉案借款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判決生效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