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屬於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如何確定?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由於這種繼承中是在沒有遺囑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稱無遺囑繼承,也因爲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只限於被繼承人的親屬,所以也稱爲家庭繼承。

哪些人屬於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如何確定?

 

我國法定繼承的基本特徵,具有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係爲前提,即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係、婚姻關係和收養關係。第二,法定繼承中對法定繼承人範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任何組織和公民均無權予以改變。根據《民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被繼承人死亡後,上述法定繼承人都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繼承順序,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次序,具有強制性。《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根據上述法條,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在處於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於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親或者是扶持關係的繼承),均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平等權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繼承人同時繼承,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有約定外,應均等地獲得遺產。排列在前的繼承人,不得多分遺產。

 

此外,《民法典》第11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說,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也可以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