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替他人擔保,會因爲訴訟時效不承擔責任?

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替他人擔保,會因爲訴訟時效不承擔責任?

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替他人擔保,會因爲訴訟時效不承擔責任?

法律問題:2014年6月24日,甲向乙借40萬本金,約定月息2%,丙爲連帶責任保證人,未約定還款期限和保證期間。同年9月17日,乙起訴甲丙,要求償還本金及截止起訴之日的利息。因法院程序錯誤導致丙未出庭,甲乙違法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本案2018年啓動法院監督程序再審,經過再審一、二審,2019年1月下達判決。丙承擔保證責任,於2019年2月向乙償還了40萬本金和截止起訴日的利息。後乙又起訴要求甲和丙承擔2014年9月18日至前案實際履行完畢之日間的利息。

請問丙的保證期間何時起算,是否已過6個月保證期間?若未過,保證訴訟時效從何起算?丙的答辯角度

法律微言明確回答:

1.丙的保證期間從乙要求甲履行債務開始起算,6個月內乙必須提出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丙的保證責任免除。

2.如果乙在6個月保證期間內,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那麼從乙要求丙的那一天起訴,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2年,也就是說乙必須從要求丙履行保證那天起,2年內起訴丙履行保證合同。

理由和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甲14年6月借的錢,乙14年9月起訴的甲丙,丙處在保證期間;

2.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乙起訴的訴訟時效沒有問題,雖然案件程序錯誤被再審了,但是乙在訴訟時效內提起了訴訟,不能以訴訟時效抗辯。

3.對於乙起訴甲丙訴訟期間的利息,在法理和司法實踐上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爲是重複訴訟,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是根據最高法關於民訴法的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 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前兩項雖然相同,但是訴訟請求不一樣,因爲要求利息的時間段不一致。所以個人認爲不好以此爲丙抗辯。

4.乙另案起訴甲丙訴訟期間的利息問題,因案件一直在審理中,訴訟時效中斷,待生效判決下來之後,又另行起訴,因此也不能用訴訟時效來抗辯。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