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涉嫌詐騙罪不予起訴法律意見書

xx涉嫌詐騙罪不予起訴法律意見書

王xx涉嫌詐騙罪不予起訴法律意見書

新沂市人民檢察院:

江蘇衆耕律師事務所受xx的委託,指派我在xx涉嫌詐騙案中擔任其辯護人。在辯護人依法查閱卷宗,並會見xx瞭解案件基本情況,辯護人認爲xx沒有詐騙他人的犯罪事實,請求貴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具體理由如下:

1、沒有任何證據證明xx直接實施了“誘導”他人下載詐騙軟件,詐騙他人款項據爲己有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

起訴意見書指控xx等人通過快手、抖音等平臺“誘導”被害人下載“陽光公益”、“星光公益”、“至善”、“仁盛”等詐騙軟件,後實施詐騙行爲。綜合xx本人及其他嫌疑人供述、xx的手機提取的電子證據、以及被害人的陳述等本案全部證據,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xx實施了上述行爲。根據本案受害人的支付憑證及交易明細只能認定xx用本人或其親屬銀行卡給他人轉賬,並不顯示有本案受害人資金流入xx賬戶xx主觀上沒有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爲,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

2、xx與上線之間不存在主觀同謀,不能認定xx明知上游資金系詐騙資金,其與上線也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xx供述,xx”告訴他“這些錢都是網絡賭博提現的錢”,結合被害人陳述,顯然“xx”並未告知xx實情。xx並不明知上線xx”是否構成犯罪,更不明知上線實施的是詐騙行爲。xx沒有明知上線實施詐騙行爲的情況下給其提供幫助,因此也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3、 xx的行爲也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首先,xx不存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的犯罪故意。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對於“明知”不應解釋爲泛化的可能性認知,而應當限制爲相對具體的認知,即“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

即使xx通過xx”讓其下載小衆聊天軟件等行爲,推測“這些錢肯定來路不正”,但對上游資金真正的來歷並不清楚。“推測”只是泛化的可能性認知,與“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之間有着顯著差距。

其次,該罪以上游犯罪成立爲前提,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xx本案中被幫助對象的行爲構成犯罪,因而xx的幫助行爲不構成犯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支持或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爲,需以上游犯罪成立爲前提。現在也無證據證實xx涉案銀行卡里的結算資金系信息網絡犯罪資金,雖然xx銀行卡的資金流水較大,但無充分證據證明xx的銀行卡被用於犯罪資金結算,並不能作爲證實xx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證據使用。故認定xx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現象

另外,xx已經明確提供了xx的相關線索,xx”還沒到案的情況下,現有證據無法證實xx幫助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綜上,xx雖然將自己和親屬的銀行卡給予他人結算使用,固然違反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但認定其行爲涉嫌詐騙罪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外,xx僅獲利7500元左右,並且願意退贓,即使xx有可能構成犯罪,請求貴院能綜合本案證據、結合xx犯罪情節顯著輕微這一情節,對xx作出不起訴決定。

 

新沂市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