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涉嫌詐騙罪不予起訴法律意見書
新沂市人民檢察院:
江蘇衆耕律師事務所受王xx的委託,指派我在王xx涉嫌詐騙案中擔任其辯護人。在辯護人依法查閱卷宗,並會見王xx瞭解案件基本情況,辯護人認爲王xx沒有詐騙他人的犯罪事實,請求貴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具體理由如下:
1、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王xx直接實施了“誘導”他人下載詐騙軟件,詐騙他人款項據爲己有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
起訴意見書指控王xx等人通過快手、抖音等平臺“誘導”被害人下載“陽光公益”、“星光公益”、“至善”、“仁盛”等詐騙軟件,後實施詐騙行爲。綜合王xx本人及其他嫌疑人供述、王xx的手機提取的電子證據、以及被害人的陳述等本案全部證據,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王xx實施了上述行爲。根據本案受害人的支付憑證及交易明細,只能認定王xx用本人或其親屬銀行卡給他人轉賬,並不顯示有本案受害人資金流入王xx賬戶。王xx主觀上沒有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爲,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
2、王xx與上線之間不存在主觀同謀,不能認定王xx明知上游資金系詐騙資金,其與上線也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王xx供述,“劉xx”告訴他“這些錢都是網絡賭博提現的錢”,結合被害人陳述,顯然“劉xx”並未告知王xx實情。王xx並不明知上線“劉xx”是否構成犯罪,更不明知上線實施的是詐騙行爲。王xx沒有明知上線實施詐騙行爲的情況下給其提供幫助,因此也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3、 王xx的行爲也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首先,王xx不存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的犯罪故意。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對於“明知”不應解釋爲泛化的可能性認知,而應當限制爲相對具體的認知,即“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
即使王xx通過“劉xx”讓其下載小衆聊天軟件等行爲,推測“這些錢肯定來路不正”,但對上游資金真正的來歷並不清楚。“推測”只是泛化的可能性認知,與“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之間有着顯著差距。
其次,該罪以上游犯罪成立爲前提,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王xx本案中被幫助對象的行爲構成犯罪,因而王xx的幫助行爲不構成犯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支持或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爲,需以上游犯罪成立爲前提。現在也無證據證實王xx涉案銀行卡里的結算資金系信息網絡犯罪資金,雖然王xx銀行卡的資金流水較大,但無充分證據證明王xx的銀行卡被用於犯罪資金結算,並不能作爲證實王xx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證據使用。故認定王xx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現象。
另外,王xx已經明確提供了“劉xx”的相關線索,在“劉xx”還沒到案的情況下,現有證據無法證實王xx幫助其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綜上,王xx雖然將自己和親屬的銀行卡給予他人結算使用,固然違反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但認定其行爲涉嫌詐騙罪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外,王xx僅獲利7500元左右,並且願意退贓,即使王xx有可能構成犯罪,請求貴院能綜合本案證據、結合王xx犯罪情節顯著輕微這一情節,對王xx作出不起訴決定。
此 致
新沂市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