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張誼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高額違約金履行給付的糾紛案件

周某(男方)與李某(女方)於2002年4月17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2019年11月18日,二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夫妻共同存款80萬元中的30萬元歸男方所有,40萬元歸女方所有,餘款10萬元,作爲男方一次性支付給女兒的撫養費。

由於離婚協議簽訂時,女方把夫妻共同存款80萬元用於理財,不能及時給付男方應得的30萬元,女方向男方出具《欠條》一張,約定:女方應在2020年3月31日前將30萬元匯入男方名下銀行賬戶內。如果女方不按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向男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照應付未付金額的月利率2%計算。案涉欠條出具後,女方給付男方80000元后,未再按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男方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女方支付上述款項及違約金。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婚姻家庭關係涉及倫理、道德,不能等同於商品交換關係。離婚協議是有關婚姻關係解除、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涉及人身財產事項的複合性協議,即使是僅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也與當事人的特殊身份關係不可分離,不同於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因此,《離婚協議書》中可以根據生活習慣和一般經驗常識,約定適度的違約金,填平己方的利息損失,但是約定高額違約金條款,沒有法律依據。本案中《離婚協議書》與《欠條》同日先後簽訂,《欠條》系依據《離婚協議書》出具,與《離婚協議書》是一體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條款無效,依附《離婚協議書》出具的《欠條》中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條款亦屬無效。故對周某主張依據《欠條》約定要求李某給付高額違約金的訴請,不予支持。但考慮到李某未能按《離婚協議書》及《欠條》約定的時間履行給付義務,導致周某一定的利息損失,故李某應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應付未付金額220000元爲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給付逾期付款利息。

後周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家庭是社會的縮影,是情感與財產的共同體。在協議離婚過程中,需要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進行商議。雙方爲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利益,根據生活習慣和一般經驗常識,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適度的違約金無可厚非。但是離婚協議遲延履行的損失通常爲利息損失,離婚協議也不同於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離婚協議中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有悖誠實信用原則與善良風俗,法院有權本着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