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和轉包的債務債權

掛靠和轉包的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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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轉包和掛靠的區別

掛靠,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建築商或個人)在一定時期或某一工程上使用自己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接或承建工程的行爲。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的企業或個人稱爲掛靠人,其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關係稱爲掛靠,而相對的被掛靠人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的行爲,也稱爲“出借資質”。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係,受讓人成爲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爲。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法律依據《建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