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徵是什麼?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徵是什麼?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它和自然人一樣,同屬於民事主體的範圍,而且是民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法人是一種客觀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爲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爲組織體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會組織能夠成爲民事主體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的社會組織。法律對法人的承認,其目的在於使其能夠作爲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4.法人是能夠獨立的社會組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否應當爲法人的特徵,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明確規定法人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獨立責任是指法人在違反義務而對外承擔責任時,其責任範圍應當以其所擁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爲限,法人的成員和其他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二、法人的分類

(一)大陸法系國家法人的分類

1.公法人和私法人,這是以劃分公法和私法的理論作爲根據而對法人所作的分類。一般認爲,應當以法人設立的法律根據爲標準進行分類,即凡是公法設立的法人爲公法人,如國家管理機關,凡是依私法設立的法人爲私法人,如公司。

2.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根據法人的內部結構的不同,私法人又分爲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通常認爲,社團法人以人的存在爲成立基礎,並以章程作爲活動依據的法人。財團法人是以捐助的財產爲成立的基礎,並以捐助的目的和設立的章程爲活動依據的法人。

3.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根據法人的成立目的的不同,社團法人又分爲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益爲目的的社團法人,如學校;營利法人是以營利爲目的的社團法人,如公司。當然,公益法人在廣義上還包括財團法人。

(二)英美法系國家法人的分類

他們一般是根據法人資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員組成的集體還是擔任某一職務的特定人,而把法人分爲集體法人和獨體法人,集體法人是指由多數人組成、且可永久存在的集合體,如市政府、公司等,這種法人也稱爲合體法人。獨體法人是指由擔任特定職務的一人組成的法人,如英國的牧師、主教、英國國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