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只是處罰嗎?

一、虛假出資只是處罰嗎?

虛假出資只是處罰嗎?

虛假出資只是處罰嗎?在我國對虛假出資的情況,視情節嚴重性的不同,分別做出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型關規定,情節嚴重的,還涉及到刑事責任。

1、 行政責任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對於虛假出資的公司發起人,股東,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2、 刑事責任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假出資罪,依《刑法》第159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頭版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虛假出資指的是什麼?

虛假出資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主要目的是爲了吸引其他發起人或股東的投資,即欺騙的是其他發起人和股東。

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常見表現

1、利用估價不當的方法虛假出資。在我國,出資方式除了貨幣之外,還有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方式。而後幾種出資方式,由於不是貨幣形式,是需要估價的。往往授意估價機構高估價格,以達到需要虛假出資的目的。

2、利用虛假驗資的方式虛假出資。由於驗資是由中介機構實施的,投資人往往通過中介機構出具的虛假的驗資報告來達到虛假出資的目的。

3、抽逃出資。投資人在利用向他人借貸、租賃的財產和設備等方式出齊註冊資本,公司成立之後,則以各種名義抽走資金,使公司成爲買空賣空的皮包公司。

三、虛假出資行爲表現

1、使用虛假證明文件

這裏的“證明文件”,是指在申請公司登記時,申請人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證實註冊資本真實性的文件。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文件: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並不是指全部文件,而是指其中的“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這些能證實註冊資本真實性的文件。一般是指驗資、驗證、評估等有關的文書、文字材料,如公司法規定,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或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須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並出具證明文件。

2、採取其他欺詐手段

所謂“採取其他欺詐手段”,是指利用“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外的其他方法虛報註冊資本。主要是指採取賄賂等非法手段收買有關機關和部門的工作人員,惡意串通、虛報註冊資本或者採取其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的行爲。例如,隱瞞真相騙用其無支配權的資金進行虛報。

3、未交付貨幣

未交付貨幣是指公司發起單位和股東單位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交付貨幣、未足額交付貨幣或者未將貨幣足額存入公司的銀行帳戶。貨幣可以是人民幣、外國法定貨幣、也可以是金銀。

4、未轉移財產權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未轉移財產權,就是未依法辦理其轉移手續。具體說就是未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並出具證明文件。

5、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

公司成立後,行爲人即按預先計劃抽回出資,或返還債權人或用作他處,使依合法程序設立起來的公司仍淪爲無財產基礎的皮包公司。形式上其真實出資,實質上其是虛假出資。

通過上述內容大家可以看到,對於虛假出資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一個比較詳細的規定。而虛假出資的後果,則是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現在對於此類手段層出不窮,相關部門的監管也存在一定的困難。虛假出資只是處罰嗎?不僅僅是處罰,虛假出資視情節嚴重性,不僅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