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併購企業進行資產調查,主要審查以下幾方面:1、目標公司資質和併購批准或授權的審查;2、目標企業股權結構和股東出資情況的審查;3、目標企業章程的審查;4、目標企業各項財產權利的審查;5、目標企業各種債務文件的審查;6、目標企業涉及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的情況;7、目標企業現有人員情況的調查。【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