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公司解散後還可以追究法人的責任嗎
《民法典》規定公司在解散後可以追究法人的責任,因爲此時法人的人格還沒有消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完結的訴訟由清算組接管,債權人應當在法定旗下內申報債權。
《民法典》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公司註銷了還追究法人責任嗎
公司註銷了不可以追究法人的責任。因爲註銷後,法人的人格就已經消滅。但是若是註銷前沒有依法清算,可以起訴清算義務人。要求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可以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公司解散的原因及公司解散的程序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程序是做出解散決議後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未經依法清算的,不得註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可以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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