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申請破產了開出支票如何處理
公司申請破產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票據付款人可以繼續付款昔承兌,付款後產生的請求權,付款人可以申報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五條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第五十七條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係人查閱。
二、公司破產後誰可優先清償債務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當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不管是公司還是債權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
公司申請破產,要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對公司現有財產、債權債務等相關事宜進行清算,在清算結束後,用現有財產清償債務。
按規定,公司破產清算後按照以下順序清償債務:
1、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
1、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因此,公司破產財產在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一般公司員工可以優先受償,有剩餘財產的,在按順序受償。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