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入股適用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分公司入股適用法律規定有哪些?

分公司入股適用法律規定有哪些?

分公司不可以入股。分公司不是企業法人,因此,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是能持有股權的民事權利主體。沒有法人財產權,不是持有股權的適格主體。

此外,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後,原始地取得股東權。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東的必要,投資方有購股投資的意思,雙方一經合意,建立認購契約,即告入股。入股雖以契約方式進行,但不是私下約定(不具有法律保護)的契約關係。必須按有關法律及公司章程辦理。新入股的股東,對於未入股前公司債務也應負責。

二、分公司能否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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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爲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在哪裏?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註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定,併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後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並可以在其自身經營範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爲所帶來的一切後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

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並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爲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覈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爲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爲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分公司只是屬於總公司一個附屬機構,任何事情都是需要由總公司授權,對於分公司是沒有權利做主,從而也不能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入股只能的總公司,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按《公司法》的條款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