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關於債權出資有哪些規定

對於一個公司來說,除了有一個良好的管理者之外,資金便是公司發展的最重要的事情了,它決定着公司發展運行的基礎,公司法中關於債權出資,在我國的公司法中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這是爲了確保公司的後續發展,保護公司股東以及第三人的權益!在下文中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公司法中關於債權出資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中關於債權出資有哪些規定?

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債權出資是不被允許的。而2005年修訂後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此作出的規定是:“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對債權出資未作明文規定,而是採用了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本條不僅使用了“財產”這一不確定性法律概念,並且使用了“等”這一包容性詞語,在解釋和適用上易生歧義,存在着法律漏洞,需要對債權出資的利弊進行分析以對該漏洞予以價值補充。

債權出資的優點在於:首先,准許債權出資可以改善公司財務狀況,降低公司負債比例;其次,“准許債權出資可幫助處於困境中的企業解困,使其能夠以債股轉換的方法在融資市場上獲得支持。”

債權出資的弊端在於:債權出資可因債權的真實性及可實現性的問題,而影響資本的充實,對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均有妨害,且容易爲董事、監事及大股東所利用,產生更多流弊;其次,當公司進入重整和破產程序以後,如准許債權出資,將使認購股份之債權人實質上優先獲得清償,對其他債權人有失公平;再者,理論上假債權雖可藉嚴格的審覈程序予以防止,但實際上很難防範;最後,許可債權出資容易助長欺詐行爲。若可以債權出資,則難以防止股東以假債權抵繳股款,這一方面可能形成欺詐設立,損害交易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假資本大規模流入證券市場,誘發欺詐發行行爲,最終可能損害投資者之利益,影響證券市場的安全性。

利弊分析後可知,債權出資之利主要在於有利於公司融資,而其弊端主要在於影響公司資本的充實,有可能損害公司債權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證券市場的安全。權衡二者,似債權出資弊大於利。

綜上所述,我們提醒各位企業家,由於債權出資危害資本充實原則,可能會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未有完善的配套措施的情況下,不宜將《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擴大解釋爲允許債權出資。

衆所周知,在以前的舊的公司法中,我國對於債權出資作出了限制,明確表示不允許債權出資這種方式。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在我國新的公司法中對此項規定作出了修正,公司法中關於債權出資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允許的,我國這一法律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於漏洞的修復,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