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後公司章程誰簽字

一、公司章程基本概念

股權轉讓後公司章程誰簽字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瞭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徵。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爲公司組織與行爲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二、公司章程制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和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機構的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應

公司章程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於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1、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爲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並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2、對股東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後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並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係,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3、對股東相互之間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爲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係,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4、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作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然而,董事、監事、經理是否對股東直接負有誠信義務,則法無定論。一般認爲,董事等的義務是對公司而非直接對股東的義務。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東不能對董事等直接起訴。但各國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確定上述一般原則的同時,也承認某些例外情形。當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公司章程的職責使股東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時,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提出權利主張。有的國家的法律對董事、股東的某些直接責任作了規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條第3款中專門規定了董事對包括股東在內的第三者的責任;董事在執行其職務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該董事對第三者亦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對第三者的責任問題,也沒有規定股東的代表訴訟。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爲了適應境外上市的需要,與境外上市地國家的有關法律相協調,規定了股東依據公司章程對董事的直接的訴訟權利。該《必備條款》第7條還將公司章程的效力擴大至除董事、監事、經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即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等,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從上述的關於公司章程內容來看,公司章程是需要所有股東來進行簽字蓋章的。所以,股權轉讓後公司章程誰簽字就一目瞭然後。如果股權全轉讓程序全部走完後,公司制定新的公司章程,新股東和原有的股東都當然都需要對新制定的公司章程進行簽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