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協議與公司法衝突如何處理?

股東是公司的所有人,股東大會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雖然股東會很少參與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但對於涉及到公司生死存亡、危及股東根本利益的事項,包括決定公司前途命運的重大決策事項,股東會可以介入做出最後的決定,那麼,如果股東協議公司法衝突怎麼處理呢?

股東協議與公司法衝突如何處理?

一、股東協議

任何公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不得對抗法律規定,這是最基本的一項常識,所謂股東協議衝突的對象,最多就是與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發生衝突,那麼,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哪個效力更大。

股東協議是公司成立的基本前提,它明確了股東各方的權利義務,是合作各方合意的原始依據。沒有合作協議,公司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就如同沒有地基的樓房,隨時都有可能因合作各方責任不清及利益分配上的問題而坍塌。因此,協商確定完備合理的合作協議是設立公司過程中的關鍵。這關鍵的一步走好了,可以避免以後種種不必要的糾紛

畢竟現實情況是複雜多變無法預計的。特別是在公司章程制定改變了股東協議的內容,在以後引起糾紛中,就會各持一詞。

二、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質的根本規則,可以說是公司法人的“根本大法”,規定了公司一切重大問題的處理原則和解決方式。但合作協議亦是對各方均有約束力的重要規範,且是設立公司的前提。在協議與章程衝突的情況下,究竟應優先適用誰呢?

2.自然是章程優先。從合同的相對性來看,合作協議調整的範圍相對較小,只在合作各方之間發生效力,它無法對抗第三人。而公司章程則是調整內外部所有關係的準則。是公示於社會公衆的,從誠實信用的原則和信賴利益的原則考慮,也應當優先適用公司章程解決股東之間的糾紛。 而且,公司也可以看作是股東之間的另一個協議。根據後合同優於先合同的原則,也應當優先適用公司章程。

3.從另一個角度說,股東協議可以事先約定公司章程中的某些重大問題的安排,避免和公司章程發生矛盾,以達到控制公司章程中重要事項的目的。如公司董事的提名和更換。

爲了避免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之間的衝突和糾紛。應當在股東協議或公司章程中約定,一旦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發生矛盾的,以公司章程的內容和條款爲準的排除性約定,以排除“在不牽涉到外部關係的情況下,僅是調整合作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時,仍應優先適用合作協議的規定”的觀點引起的麻煩和歧義。

綜上所述,關於股東協議與公司法衝突如何處理的問題,實際上應爲股東協議與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的衝突問題,公司章程是協調公司內外部各種事務的基本準則,是在工商部門進行了登記備案,公諸於衆的法律性文件,而股東協議則是約束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內部文件,因此,應以公司章程效力爲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