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
1、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相應原因(公司法181條規定)導致解散,按照公司法的程序進行清算的過程。
2、破產清算,是公司被宣告破產時,依照破產法的相關程序進行清算的過程。
二、二者的區別具體如下: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
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
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
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爲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
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法定人員範圍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迥異。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
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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