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申請破產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企業破產債權人應該依照法定支付順序公平清償債權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人債權人的債務償還無效。債務人投資者未按照規定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投資者繳納其認繳的出資,但不受出資期限限制。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破產債權人可以申報的債權範圍包括
《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可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包括:
(1)無財產擔保、有財產擔保的債權;(2)未到期的債權;(3)附利息、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4)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5)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因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取得的求償權;(6)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取得的將來求償權,但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7)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後形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8)債務人的受託人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產生的債權請求權;(9)票據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10)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可以作爲破產債權清償;(11)其他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
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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