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如果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