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該企業法人爲訴訟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註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爲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爲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