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是雙方行爲嗎

贈與合同是雙方行爲嗎
贈與合同是雙方行爲。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爲不同。
根據司法實踐,贈與合同必須交付贈與物後方能成立。僅有將要贈送某項財物的預約,不能認爲贈與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贈與物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即爲實踐行爲。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5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本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贈與人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本來,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贈與合同在基於雙方的合意成立以後,就具有約束贈與人的效力。
綜上所述,贈與行爲是一種雙方行爲,要雙方都通過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贈與活動。贈與合同的撤銷需要按照贈與者的意願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