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需要具備的條款是什麼

租賃合同需要具備的條款是什麼
律師解析:1、租賃物的名稱。
2、租賃物的數量。
3、租賃物的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賃物的維修,在承租期間,承租人有使租賃物處於完好狀態及正常使用的義務,以保證租賃到期時依約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
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