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失賠償條件的內容是什麼?

(一)要有損害的事實,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

精神損失賠償條件的內容是什麼?

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人才承擔責任,這與其他損害是一致的,因爲民事侵權責任理論是建立在存在損害的事實之上,這種損害可能是財產的,也可能是非財產的,因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是由於侵犯非財產利益的損害結果帶來的,與其他損害不同是,其他損害賠償的損害事實僅指財產上的損失,可用金錢計算,故賠償的金額也易確定,而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無法用金錢計算,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等受到侵害,企業的名譽被損,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輕微的,採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則可以不必追究侵權人的物質賠償責任。

(二)行爲人的侵害行爲必須違法,這是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條件

這與其他損害賠償是相同的,但精神損害行爲有本身的特點,精神損害行爲只能是作爲的違法行爲,不可能是不作爲的違法行爲。精神損害行爲指向的內容必須是特定的,即依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損害行爲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權、肖像權等,損害行爲指向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具體的。

(三)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侵權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繫。在精神損害賠償中,法律規定,行爲人對其侵害行爲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果精神損害事實的發生與侵害行爲無因果關係,行爲人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損害賠償中,行爲人實施了侵害行爲,往往會發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損害後果的大小不同。對人身權的侵犯其行爲和後果之間常需要一個轉換環節,即侵害他人人身權產生的精神損害後果往往以間接的方式表現的,許多侵害人身權的行爲都是通過公共輿論的力量並藉助人們的自尊心和名譽感而致損害。

(四)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是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過錯是侵權行爲人在侵害他人權利時的一種心理狀態,分爲故意和過失,侵權行爲人只有主觀上有過錯,才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如無過錯,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但兩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損害賠償,由於是完全是以彌補受害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爲原則,故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的區分一般不影響損害賠償的多少,但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主觀損害,故意和過失反映出侵權行爲人的主觀因素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具有輕重之別,故在認定侵權行爲人的主觀過錯時,一定要注意區分故意和過失侵害,區別對待,讓故意侵害者承擔較重的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係、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並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爲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