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交付規則中的方式包括什麼?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現實交付、簡單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擬製交付。
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爲交付的常態。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爲三種情形:
(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纔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爲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倉單、提單)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二、買賣合同成立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三、買賣合同有效構成要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且當事人具有行爲能力。
2、訂約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4、合同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我國的民事合同的規制中,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動產種類繁多,數量巨大,變動頻繁,不適宜採用登記方式,一般在簽訂合同時都會約定一個交付的方式,那麼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也是我們需要選擇以及約定的,此時也是爲了更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合同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