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合同的解除權怎麼行使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分爲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並不是無限制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
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2、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
3、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爲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爲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撤銷權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與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同的。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爲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二、贈與合同的特徵
(1)贈與合同爲單務、無償合同。
根據贈與合同,贈與人單方負有將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財產交付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並不負擔任何義務,亦即受贈人取得贈與物時不須支付對價。
(2)贈與合同爲諾成合同。
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爲準。
(3)贈與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既是贈與人行使財產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的一種表現形式,也是扶貧救危、尊老愛幼的道義行爲的法律化。
贈與行爲作爲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現象,雖然不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方式,本身並不創造新的經濟價值,但贈與和買賣、交換等法律行爲一樣,與財產所有權緊密相聯。
贈與合同作爲一種法律制度,具有相當重要的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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