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合同怎麼行使留置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委託人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可以對委託物行使留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九條【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財產爲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7、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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