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抵押合同怎麼樣變更
船舶抵押合同變更需要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持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和船舶抵押合同變更的證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三十八條
船舶抵押合同變更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和船舶抵押合同變更的證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變更登記。對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在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以及船舶登記簿上註明船舶抵押合同的變更事項。
二、抵押合同是擔保合同嗎
抵押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一種,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具有擔保性質的合同,是抵押人以一定財務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時候,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抵押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抵押合同屬於從合同,屬於擔保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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