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租賃合同解除如何賠償
民法典規定,解除租賃合同,如果是違約解除的,租賃合同有約定時,按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租賃物正常使用損壞,承租人要賠償嗎
租賃物因正常使用損壞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實踐中,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後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所謂按照租賃物的性質是指按照租賃物本身的屬性,如客運汽車是用來運送旅客的,而不能用來運輸貨物。
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物致其損壞的,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因爲租賃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損耗是一種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會有一定的磨損和消耗,當磨損消耗達到某一臨界點時,其出現損壞是很正常的情況。
況且,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認可了這種損耗,並已租賃物因合理損耗而減少的價值實際上已經包括在租金中了。
當然了,要是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例如承租人將客運汽車去來貨物,導致汽車超重損毀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一方違約而解除租賃合同的,違約方要按租賃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約定的,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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