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沒生效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沒生效違約金條款一般是無效的,違約金條款屬於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合同未生效,其條款也未生效。
但是如果簽訂合同當事人已約定無論合同是否生效,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的情況下,違約金條款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二、勞動合同里約定違約金是否合法
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違約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單位可以在與其約定違約金。初次之外,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是不合法的。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合同上的違約金是否有法律效力
協議約定違約金是有效的。
若是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雙方之間的約定的,可以認定爲有效。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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