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業限制違約金的標準如何確定
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由當事人協商確定。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增加或者減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企業如何約定競業禁止
企業在運用競業禁止條款進行自我保護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有相應規定或協議的企業,一定要將條款儘量細化。
在條款設置時要考慮全面,將所有可能性都考慮進去,落實到紙面上。
2、明確競業補償金問題。
獲得補償是執行競業禁止條款的前提,有部分企業對於競業補償金的問題上常與職工產生矛盾,往往在員工離職後不願支付相應的競業補償金。
可一旦發生糾紛,員工就可以企業未支付補償金爲由自由離職。
關於競業補償金,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支付的具體金額。
3、在條款制定時,要注意註明,一旦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合同後該如何處理
。
一般企業都沒有將違反後的相應處理方法註明在條約中,而是與員工有過口頭協議,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4、在員工入職、進入核心崗位之前就應該與其簽訂競業禁止合同,而不是在其提出離職後再補籤。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所以違約金的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如果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可以主張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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