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變更後原先的合同生效嗎
法人變更後原先的合同生效。《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並不影響公司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原來已經簽訂的合同依然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效合同相關條件
首先,合同雙方當事人要具有締約能力。
這個問題我們在前面已經談過。
在我國有締約能力的人分爲公民、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等等。
另外,他們成爲某一有效合同的主體還必須是合同締約所規定標的在其法定的經營範圍之內。
其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爲人希望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在意志與外部表示完全一致。
因爲人有時候有意或無意說錯話或嘴上所說與心裏所想不一樣,這樣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
這種不真實在合同中也存在,可能是當事人故意也可能是完全無心,但無論如何都會對合同另一方產生利益損害,因此爲了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法律規定在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下訂立合同無效或應當予以變更和撤銷。
系我國民法規定凡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一律無效。
同時,我國民法還規定,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也一律無效。
另外,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非因一方當事人惡意行爲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內容或撤銷合同。
這類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和顯失公平的合同。
而且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主體通過意思表示締結合同所希望產生的法律效果的所有事項,均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或有違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
當然,若一份合同中包括多方面的內容,其中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法人變更後原先的合同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並不影響公司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原來已經簽訂的合同依然有效,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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