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贈與合同怎麼辦?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不履行贈與合同怎麼辦?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不履行贈與合同要怎麼辦?有兩種情況:

第一,簽訂贈與合同後,如果只是一般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贈與,即不再履行給付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如果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比如向學校捐款,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要積極履行給付義務。在贈與人不履行時,即爲違約行爲,要承擔違約責任。並且,受贈人可以主張贈與人給付財產,贈與人拖延或是明確表示不給的,受贈人還可以去法院起訴處理。

這是因爲,贈與合同屬於諾成合同,即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爲諾成行爲。注意,一般贈與合同,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享有撤銷權。

但帶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成立時,一方沒有滿足撤銷條件或合同不成立條件時,無故不履行贈與合同。就是在正常交付情況下,贈與人反悔了,不想實施贈與行爲,但合同已經完美成立時,贈與人屬於違約行爲,要承擔違約責任。但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要依據贈與合同的約定進行。